《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今起正式生效

QuickSDK | 2018-11-01 | 行业资讯

自今日起,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生效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以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查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等措施。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存在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发现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游戏陀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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